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文 號:國稅函發[1992]1440號頒發日期:1996-07-17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中華全國總工會:
你會工財函[1992]15號文《關于商請對工會服務型的事業單位免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的函》收悉。經研究決定,對由主管工會撥付或差額補貼工會經費的全額預算或差額預算單位,可以比照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辦理,即:對這些單位自用的房產、車船、土地,免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使用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等非自用的房產、車船、土地,則應按稅法有關規定照章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