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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重申卷煙經銷單位開展購銷業務活動范圍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工商法規
文      號:國煙專1992年第56號
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全國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重慶市煙草專賣局,國家煙草專賣局駐南方特派員辦事處、駐西南特派員辦事處: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煙草專賣法》,促進卷煙購銷業務有秩序地開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持有國家煙草專賣局核發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可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卷煙購銷活動。

    二、持有省級煙草專賣局核發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可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卷煙購銷活動。

    三、煙草公司委托的批發單位,應在授權范圍內開展卷煙購銷業務,不得超出授權范圍進貨和供貨。

    四、毗鄰地區的縣級以下卷煙批發單位,可按照商品的合理流向及傳統市場跨區供貨。

    五、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堅持就地就近原則,選擇一個或幾個批發點進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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