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國煙專1992年第56號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全國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重慶市煙草專賣局,國家煙草專賣局駐南方特派員辦事處、駐西南特派員辦事處: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煙草專賣法》,促進卷煙購銷業務有秩序地開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持有國家煙草專賣局核發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可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卷煙購銷活動。
二、持有省級煙草專賣局核發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可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卷煙購銷活動。
三、煙草公司委托的批發單位,應在授權范圍內開展卷煙購銷業務,不得超出授權范圍進貨和供貨。
四、毗鄰地區的縣級以下卷煙批發單位,可按照商品的合理流向及傳統市場跨區供貨。
五、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堅持就地就近原則,選擇一個或幾個批發點進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