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財政稅務廳關于對農墾和供銷部門使用的調撥單貼花問題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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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印花稅
文 號:瓊財稅函[1992]地字第437號
頒發日期:1996-05-19
地 區:海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樂東縣稅務局:
你局[1992]樂稅地字第16號文收悉。關于農墾和供銷部門使用的調撥單是否貼花問題,我們意見可比照我廳瓊財稅[1992]地字第18號《關于印花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一點的規定精神執行。即對部門內非獨立核算單位之間使用的調撥單免征印花稅;對部門內的獨立核算單位之間使用的調撥單應按規定貼花。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