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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稅務局關于《關于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完稅標志問題的通知》和《關于統一車船使用稅完稅、免稅標志的通知》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
文      號:黑稅發字[1992]367號
頒發日期:1996-06-12
地   區:黑龍江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一、凡是按國家稅務局規定統一粘貼完稅或免稅標志的機動車輛,原使用的《車船使用稅納稅記錄卡》從1993年起停止使用。

    二、對于非機動車船和機動船繼續實行原《車船使用稅納稅記錄卡》管理辦法。

    三、標志的長短、損失核銷由地、市稅務局審批。標志的銷毀由縣、市稅務局負責集中銷毀。

    四、關于標志用存報告的編報。標志報表在稅收完稅征用存季報表中增加第18.19兩欄,18欄為車船使用稅稅訖標志,19欄為車船使用稅免稅標志實行按季編報的辦法,其他編報要求按國稅發(1992)236號文二款第八項規定辦理。

    五、標志的領取時間,省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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