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黑稅發字[1992]367號頒發日期:1996-06-12
地 區:黑龍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一、凡是按國家稅務局規定統一粘貼完稅或免稅標志的機動車輛,原使用的《車船使用稅納稅記錄卡》從1993年起停止使用。
二、對于非機動車船和機動船繼續實行原《車船使用稅納稅記錄卡》管理辦法。
三、標志的長短、損失核銷由地、市稅務局審批。標志的銷毀由縣、市稅務局負責集中銷毀。
四、關于標志用存報告的編報。標志報表在稅收完稅征用存季報表中增加第18.19兩欄,18欄為車船使用稅稅訖標志,19欄為車船使用稅免稅標志實行按季編報的辦法,其他編報要求按國稅發(1992)236號文二款第八項規定辦理。
五、標志的領取時間,省局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