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云稅一字[1992]171號頒發日期:1996-06-15
地 區:云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昆明市稅務局:
為了認真貫徹中共中央中發[1992]2號、4號文件和國務院國函發(1992)62號文件及省委五屆三次全體(擴大)會議精神,適應我省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因地制宜地及時處理一些稅收減免問題。經省政府同意,現對省政府云政發(1985)183號通知中授權省稅務局的稅收管理權限在昆明市管轄范圍內,放給昆明市稅務局。具體規定明確如下:
……四、對個別企業、單位和個人年應納稅額在下(含五萬元),納稅有困難,需要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
五、對因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和單位,需要減免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
六、個別昆明市市屬預算外國營企業,繳納所得稅有困難,需要減免所得稅的。
七、對歷年陳欠稅款,每戶豁免金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八、省稅務局將稅收管理權限下放后,昆明市稅務局要相應適當下放權限給所屬縣稅務局和分局,以利于昆明地區基層稅務部門能及時地、實事求是地處理本地區的部分減免稅問題。以上規定從文到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