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云稅字[1992]170號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云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稅務局:
為了認真貫徹中共中央中發[1992]2號、4號文件和黨的十四大精神及省委五屆三次全體(擴大)會議、全省黨員干部會議精神,適應我省經濟發展的需要,因地制宜,及時處理一些稅收減免問題,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除稅法明確規定不能減免的產品和企業外,經省政府同意對我省個別企業的幾項稅收減免權限問題,暫作如下調整:……
四、對個別企業、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納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困難,需要給予減稅、免稅照顧,年減免稅額在二萬元(含二萬元)以下的,省稅務局授權地、州、市稅務局審批。
五、昆明市所轄區的個別企業稅收減免權限,省稅務局將省局的稅收減免權限下放給昆明市稅務局審批(具體另行下文)。
六、畹町、瑞麗、河口三市(縣)的個別企業稅收減免權限執行地、州、市稅務局的稅收減免權限政策。三市(縣)對個別企業的減免稅同時抄報地、州、市稅務局備案。
以上規定從文到之日起執行。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