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國稅函[1992]1640號頒發日期:1996-06-19
地 區:全國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近年來,隨著商業體制改革的深化,各地建立了一些不同類型的批發、交易市場,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后,各類批發及交易市場將有更大發展,數量會越來越多。對在批發及交易市場上簽訂的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為了便于各地掌握和執行,現統一明確如下:
一、各類批發及交易市場一般具有全國性或區域性,對在批發及交易市場上簽訂的購銷合同,按照普遍性和規范性的原則征收印花稅,有利于印花稅政策的統一和征收管理;同時,印花稅的適用稅率很低,負擔很輕,征稅不僅不會影響批發及交易市場的建立和發育,還會有助于對各類市場的管理和促其健康發展。因此,對各類批發及交易市場上簽訂的購銷合同,應當按照印花稅條例的法規征收印花稅。
二、一些省、市建立并在本地區范圍內進行交易的各類批發及交易市場,在這類市場上簽訂的購銷合同,亦應按照統一法規征收印花稅。但對其屬于區域內的特殊情況,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稅務局酌情處理并制定具體征收辦法,嚴格加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