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京財農[1992]2176號頒發日期:1996-06-28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無效
各區、縣財政局:
現將財政部(92)財農稅字第41號文《關于“集資”建房契稅問題的批復》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部關于“集資”建房契稅問題的批復
(92)財農稅字第41號
遼寧、吉林省財政廳:
有關契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行政、企事業單位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建房,其房屋產權歸出資職工所有,可以按照我部(92)財農稅字第32號文件規定精神,免征契稅。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仍應照章征收契稅。
二、房地產公司以及其他房產經營開發單位或個人,以“集資”方式建房,其房屋產權屬個人所有,均照章繳納契稅。
199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