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國煙專1992年第61號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全國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江蘇省煙草專賣局:
你局關于對查扣的印有“專供出口”字樣卷煙是否應視為走私煙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復函如下:根據《煙草專賣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印有“專供出口”字樣的國產卷煙必須通過合法的經營渠道銷往國外。凡未經國家煙草專賣局及其他有權單位特殊批準,在國內市場上經營此類卷煙的可視為經營走私煙,應根據國家煙草專賣局2號令的規定,按無證運輸或比照第十一條無特種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處理。
各地在查處此類案件時,要注意識別假冒卷煙,一經發現堅決銷毀,不得流入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