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對非法經營印有“專供出口”字樣國產卷煙應如何處理的復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工商法規
文      號:國煙專1992年第61號
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全國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江蘇省煙草專賣局:

    你局關于對查扣的印有“專供出口”字樣卷煙是否應視為走私煙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復函如下:根據《煙草專賣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印有“專供出口”字樣的國產卷煙必須通過合法的經營渠道銷往國外。凡未經國家煙草專賣局及其他有權單位特殊批準,在國內市場上經營此類卷煙的可視為經營走私煙,應根據國家煙草專賣局2號令的規定,按無證運輸或比照第十一條無特種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處理。

    各地在查處此類案件時,要注意識別假冒卷煙,一經發現堅決銷毀,不得流入市場。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