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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地方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補充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云稅四字[1992]103號
頒發日期:1996-05-14
地   區:云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稅務局,大理、個舊市稅務局:

    根據一年來各地在地方稅征收管理工作中反映的問題和有關稅種的條例、細則、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我們擬定了地方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補充規定,經全省“兩金”工作考核評比會議討論修改,現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一)關于對既有國家財政部門撥付行政事業經費又有其他經費來源的單位的征免稅問題鑒于既有國家財政部門撥付行政事業經費又有其他經費來源的單位按比例劃分征免稅難度較大的實際,而且這些單位具有國家機關的屬性,經研究,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和車船暫名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經財政部門核準,經費完全向企業提取的行政單位,比照上述規定執行。省稅務局(87)云稅四字第14號文件第十條和云稅四字(90)63號文件第十二條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二)關于對行政事業單位轉變為實體后的征免稅問題行政事業單位經批準轉變為經濟實體的,按規定應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為了支持政府機關轉變職能,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經研究,對行政事業單位經批準轉變為經濟實體的,經縣(市)稅務局核實,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從批準之日起給予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三年的照顧。

    (三)關于對免稅單位將其房屋、土地、車船交下屬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或出租的,怎樣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納稅人問題對免稅單位(如行政事業單位)將其房屋和土地、車船交下屬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或出租,而產權和土地使用權仍在免稅單位,下屬單位上交管理費給免稅單位的,應區別不同情況確定納稅人。即,對下屬單位將房屋、車船用于出租的,由出租人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對下屬單位將房屋、土地、車船用于生產經營的,由免稅單位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四)關于宗教團體的征免稅問題鑒于我省的宗教團體系自收自支的一種特殊單位,資金緊缺,為照顧這類單位的實際困難,對宗教團體將自有房屋、土地用于生產經營或出租的,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關于對出租房屋所取得的房租收入征收房產稅和營業稅問題一切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出租房屋所取得的房租收入,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

    省稅務局(87)云稅四字第14號文件中涉及的營業稅政策問題,按云稅一字[1987]第16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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