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內控政策文 號:公邊[1992]45號頒發日期:1996-05-04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浙江省公安廳:
你廳《關于公安機關在執行海上緝私任務時能否依據〈海關工作人員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請示》(浙公明發[1992]113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現行的有關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其他警械的法律依據是充分的?!度嗣窬焓褂梦淦骱途档囊幎ā贰ⅰ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和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的《關于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中實施正當防衛的具體規定》,對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其他警械的適用條件、方法和范圍等都有明確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人民警察在執行海上緝私任務時,遇有走私犯罪分子逃跑、暴力抗拒、武裝掩護等情況,有權使用武器和警械予以制止,無需適用《海關工作人員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