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京價收字[1992]494號頒發日期:1996-05-10
地 區:北京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市環衛局:
你局〔91〕環衛計財字第134號“關于調整使館清潔運輸管理處垃圾收費標準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將市使館清潔運輸管理處為使館、外交公寓、外國駐華機構和外商投資企業等清運垃圾的收費標準批復如下:
一、桶裝垃圾清運費每桶每次13元;
二、散裝垃圾清運費:
130型車每車每次70元;
解放(4.5噸)型車每車每次150元;
東風140型車每車每次200元。
三、垃圾桶租金由你局自定。
四、收取清運費的,不得再收取垃圾消納管理費。
本批復自1992年12月15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