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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關于轉發財政部《關于頒發“全國非貿易外匯留成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外匯法規
文      號:京財外[1992]2532號
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北京
行   業:其他
時效性:無效

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

    現將財政部(92)財外字第56號“關于頒發《全國非貿易外匯留成辦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為了保證我市非貿易外匯收入及時、準確解繳入庫,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做如下補充規定,請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一并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局。

    一、非貿易外匯收入范圍

    凡是不通過對外貿易途徑所實現的外匯收入,均屬于非貿易外匯收入。如:海關收入,航空收入,鐵道收入,郵電收入,金融企業收入,保險收入,出口圖書、影片、音像制品、郵票收入,旅游及旅游商品收入,僑匯收入,對外承包工程收入,輸出勞務收入,關稅及稅款收入,外幣兌換收入,駐華機構匯款收入,中外合資企業(中方)上繳的外匯利潤,國外援助及捐款收入,廣告、修理、展覽、檢驗、租賃收入,經營房地產收入,經營股票、債券收入及其它非貿易外匯收入。

    二、非貿易外匯留成比例的核定

    1.凡有非貿易外匯收入的單位,包括現實行全額留成單位,從1993年1月1日起,要按照財政部新頒發的《全國非貿易外匯留成辦法》,向市財政局申報核定留成比例。對外勞務承包企業、境外企業的非貿易外匯留成仍按有關規定執行,報市財政局核定。

    2.凡屬于實行留成范圍的外匯收入,除按財政部的規定比例上交中央外,其余部分仍按地方現行規定的劃分比例執行。

    三、非貿易外匯收入帳戶的建立

    1.市財政局在中行北京市分行設有非貿易外匯收入帳戶。從1993年1月1日起,為有非貿易外匯收入的區、縣、局總公司(包括沒有業務主管部門的市級獨立核算單位)建立非貿易外匯收入分帳戶。

    2.各局、總公司為所屬創匯單位建立非貿易外匯收入明細帳和留成額度明細帳。

    3.各區、縣財政局為區、縣所屬創匯單位建立非貿易外匯收入明細帳和留成額度明細帳。

    四、非貿易外匯收入的入庫

    1.各創匯單位實現的非貿易外匯收入,應在中國銀行或其他指定的專業銀行辦理結匯手續。各單位的外匯收入結匯后將銀行結匯水單報送主管部門(區、縣創匯單位報區、縣財政局),主管部門和區、縣財政局應于每月終了后10日內持辦理留成用的結匯水單及“留成外匯計算表”(見附式一),一式四聯,到中行北京市分行進行核對,經核對無誤后,由中行北京市分行在“留成外匯計算表”上加蓋“結匯已核對,請財政部門審核留成”章確認。第一聯作為中國銀行收入財政部門非貿易外匯收入帳戶的記帳憑證;第二聯作為財政部門收入創匯單位非貿易外匯收入明細帳戶的記帳憑記;第三聯為財政部門審批留成的依據;第四聯由創匯單位留存。

    2.凡在其他指定銀行辦理結匯的非貿易外匯收入,結匯銀行應及時向中行北京市分行辦理外匯移存。創匯單位在申請審批留成額度時,應持結匯水單及留成外匯計算表到結匯銀行進行核對,結匯銀行須核對確定,然后,由結匯銀行持創匯單位的留成外匯計算表和中行北京市分行辦理移存的有關單據,向中行北京市分行證實申請審批留成額度的外匯收入確已移存到中行北京市分行。由中行北京市分行在該留成外匯計算表上加蓋“結匯已核對,請財政部門審批留成”章確認。中行北京市分行將第一聯留作本行記帳憑證外,其余三聯由結匯行退創匯單位,由創匯單位據此向財政部門申請留成額度。

    3.對不辦理外匯留成的創匯單位的非貿易外匯收入,由創匯單位將銀行結匯水單送交中行北京市分行。中行北京市分行填制不辦理留成的非貿易外匯收入入帳通知書(見附式二),一式兩聯,第一聯由中行北京市分行加蓋公章后交財政部門作為收入非貿易外匯收入帳戶的記帳憑證;第二聯作為中行北京市分行收入財政部門非貿易外匯收入帳戶的記帳憑證。

    五、非貿易外匯收入的退庫與解繳

    1.市財政局對核撥給創匯單位的外匯留成部分按季從非貿易外匯收入帳戶中退庫。市財政局根據各單位主管部門匯總并經中行北京市分行確認的“留成外匯計算表”審核無誤后,填制“非貿易外匯調撥單”(見附式四)并加蓋市財政局專用印章。第一聯作為市財政局辦理退庫的記帳憑證;第二聯作為銀行核減市財政局非貿易外匯收入帳戶的依據;第三聯作為收入留成外匯帳戶的入帳憑證;第四聯作為創匯單位的留成依據。

    2.市財政局在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填制“非貿易外匯收入繳匯單”(見附式五),一式四聯送中行北京市分行,經開戶行核對蓋章后,第一聯作為市財政局記帳憑證,第二聯交中行北京市分行作為核減市財政局非貿易外匯收入帳戶的記帳憑證;第三、四聯由市財政局寄送財政部,由財政部轉送中國銀行總行;第三聯作為財政部在中國銀行總行開立的非貿易外匯總帳戶的收帳憑證;第四聯經中國銀行總行加蓋章后退給財政部作為財政部收入記帳憑證。

    六、非貿易外匯獎勵

    今后對上交中央的非貿易外匯獎勵金,各創匯單位在填制獎勵金申請表后(一式四份),持獎勵金申請表和季度留成計算表復印件到中行北京市分行核對,經核對無誤后由中行北京市分行在獎勵金申請表上加蓋印章。一份創匯單位留存,其他三份交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審核匯總后,上報財政部。凡不通過財政部門辦理非貿易外匯留成的單位,不予獎勵。

    七、各區、縣、局、總公司要按照市財政局的有關規定編報年度非貿易外匯收支計劃和非貿易外匯收支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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