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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完稅標志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
文      號:京稅三字[1992]948號
頒發日期:1996-07-09
地   區:北京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燕山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國稅函發[1992]1441號《關于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完稅標志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除《通知》中列舉的不粘貼納(免)稅標志的車輛外,其它車輛都應按規定粘貼納(免)稅標志。

    二、為便于發放納稅標志,單位應稅的機動車輛全年稅額一次繳納,納稅期限為1月1日至1月15日。對車輛較多的交通運輸企業可分兩次繳納,一次發給納稅標志。

    三、個人機動車輛納稅期限為3月1日至3月31日,完稅后發給納稅標志。

    四、免稅單位的自有自用機動車輛,從1993年度起加發免稅標志,由單位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方可辦理免稅手續。

    五、機動車輛加發納(免)稅標志后,統一粘貼在擋風玻璃右上角。

    六、各分局要與當地交通部門協調,經常檢查機動車輛完稅情況和納(免)稅標志粘貼情況。

    七、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完稅的,經檢查發現處以應納稅額5倍的罰款,已完稅未貼的和未按規定粘貼在擋風玻璃右上角的處以1倍以下罰款。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請迅速做好各項有關準備工作,并及時向市局反映執行中的情況和問題。

    1992年12月17日

國家稅務局關于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完稅標志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發[1992]14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根據公安部、交通部、國家稅務局、國家工商局、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公發(1992)14號《關于清理整頓汽車駕駛員出車所帶證件的通知》的規定,現就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完稅標志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一九九三年起全國機動車輛統一粘貼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完稅和免稅標志。

    二、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完稅標志式樣、顏色全國統一,具體由我局計會司另文明確。由各省級稅務局統一印制。

    三、機動車輛粘貼完稅標志的范圍如下:

    (一)凡機動車輛除本條(二)列舉的外,均須統一粘貼完稅或免稅標志。

    非機動車輛和各種船舶暫不粘貼統一標志,

    (二)下列機動車輛不粘貼統一的完稅或免稅標志。

    1.摩托車、殘疾人專用車、拖拉機。

    2.各種消防車、灑水車、囚車、警車、防疫車、救護車、垃圾車、港作車、路面清掃車、環境監測車、醫療手術車、防疫監測車、殯儀車。

    3.只在企業內部行駛的車輛。

    4.掛軍用牌照和武警牌照的車輛。

    5.各國駐華使、領館及享受同等待遇的國際組織的公用車輛和外交官、領事官自用車輛。

    (三)按規定定期減征或免征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的車輛,仍應粘貼完稅標志。

    四、各地接到此通知后,請先抓緊統計本地區標志需要量,以便盡快確定本地區印制量。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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