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地方法規文 號:京價收字[1992]480號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北京行 業:其他時效性:無效
市環境衛生管理局:
你局〔91〕環衛計財字287號“關于調整垃圾托運費標準的函”收悉。根據市政府京政發〔1990〕80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關于加強垃圾、渣土管理的規定》若干條款的決定”的規定,現批復如下:
一、委托環境衛生專業部門清運垃圾、渣土的單位和經批準向就近垃圾收集站傾倒垃圾的單位、委托環境衛生專業部門清運渣土的居民,按每噸16元向受委托的垃圾清運部門交付托運費;
二、垃圾桶裝垃圾托運費每桶每月80元;
三、凡交付垃圾托運費的,不得再收取垃圾、渣土消納管理費。
本批復自1992年12月10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