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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價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委托清運垃圾托運費的批復[失效]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地方法規
文      號:京價收字[1992]480號
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北京
行   業:其他
時效性:無效

市環境衛生管理局:

    你局〔91〕環衛計財字287號“關于調整垃圾托運費標準的函”收悉。根據市政府京政發〔1990〕80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關于加強垃圾、渣土管理的規定》若干條款的決定”的規定,現批復如下:

    一、委托環境衛生專業部門清運垃圾、渣土的單位和經批準向就近垃圾收集站傾倒垃圾的單位、委托環境衛生專業部門清運渣土的居民,按每噸16元向受委托的垃圾清運部門交付托運費;

    二、垃圾桶裝垃圾托運費每桶每月80元;

    三、凡交付垃圾托運費的,不得再收取垃圾、渣土消納管理費。

    本批復自1992年12月10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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