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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新成立的進出口企業外匯額度返還問題的通知[失效]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外匯法規
文      號:政辦[1992]78號
頒發日期:1996-05-13
地   區:安徽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無效

    最近,經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我省一些地市外貿企業和大中型企業相繼獲得進出口經營權。為支持這些企業發展,盡快形成我省對外貿易全方位發展的經營格局,省政府決定,凡一九九一年以后(含一九九一年)新獲準有對外經營權的企業,其一般商品自營出口收匯上繳省政府的10%留成外匯額度和機電產品自營出口收匯上繳省政府的5%留成外匯額度,全額返還給各有關進出口企業,用于企業發展。此辦法自一九九三年起實行,一定三年不變。若國家現行外匯留成辦法改變,再作相應變更。

    一九九一年以來新獲準有對外經營權的企業名單

    合肥市進出口公司

    蕪湖市進出口公司

    安慶市進出口公司

    蚌埠市進出口公司

    淮南市外貿公司

    中國揚予電器公司

    安徽輪胎廠

    合肥叉車總廠

    蕪湖市微型電機廠

    池州家用機床總廠

    蕪湖市天河羽絨制品公司

    合肥美菱電冰箱總廠

    合肥無線電二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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