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計投資[1992]2618號頒發日期:1996-06-07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為了更好地開展和加強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征管工作,現將金融系統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目稅率明確如下:
一、重點庫、發行庫、業務庫、貨幣生產設施(印鈔、造幣、鈔紙、金銀冶煉、信用卡),適用0%稅率。
二、營業網點、營業用房及南京造幣廠機械分廠,適用5%稅率。
三、科技、教育設施,辦公用房,職工住宅等其他項目,按現行統一規定適用稅率計征。
四、以上辦法,從1993年1月1日起執行。1992年底以前的建設項目原則上可比照辦理,已征稅項目因適用比本通知規定高的稅率而繳納的稅款不再退庫。
國家計劃委員會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