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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金融系統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目稅率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
文      號:計投資[1992]2618號
頒發日期:1996-06-07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為了更好地開展和加強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征管工作,現將金融系統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目稅率明確如下:

    一、重點庫、發行庫、業務庫、貨幣生產設施(印鈔、造幣、鈔紙、金銀冶煉、信用卡),適用0%稅率。

    二、營業網點、營業用房及南京造幣廠機械分廠,適用5%稅率。

    三、科技、教育設施,辦公用房,職工住宅等其他項目,按現行統一規定適用稅率計征。

    四、以上辦法,從1993年1月1日起執行。1992年底以前的建設項目原則上可比照辦理,已征稅項目因適用比本通知規定高的稅率而繳納的稅款不再退庫。

    國家計劃委員會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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