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京財農[1992]2624號頒發日期:1996-05-10
地 區:北京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郊區縣財政局:
現將財政部(92)財農稅字第78號《關于接受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及外籍華人捐款建設占地應征耕地占用稅的批復》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部 關于接受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及外籍華人捐款建設占地應征收耕地占用稅的批復
(92)財農稅字第78號
江蘇省財政廳:
你廳蘇財農稅(92)25號文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國內單位和個人接受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及外籍華人捐款建設占地,不屬“三資企業”。你省丹陽市埤鎮丁家壩村接受美籍華人捐款,興建文化中心占地,應照章征耕地占用稅。
199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