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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部分出口企業出口高稅率、貴重產品準予退稅的補充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國稅發[1992]279號
頒發日期:1996-06-19
地   區:全國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今年3月和5月,國家稅務局、對外經濟貿易部國稅發[1992]79號文件和國家稅務局國稅函發[1992]860號文件,對出口企業出口高稅率產品、貴重產品可否退稅問題作了具體規定,部分地區反映在執行中存在一些問題。經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國家稅務局、對外經濟貿易部聯合制定的國稅發[1992]79號文件下發之前,由經貿部批準指定經營高稅率產品和貴重產品的出口企業,如在1992年3月31日之前已經報關出口了其指定經營高稅率、貴重產品的,經核實后,可按規定給予退稅。

    二、從1992年1月1日起,列入本通知附表的企業出口指定的高稅率、貴重產品,可按規定給予退稅。

    三、鑒于“乳膠制品”的退稅率已由24.68%下調為10%,從1992年7月1日起,高稅率、貴重產品中的“橡膠制品”僅指“其他橡膠制品”。

    附件:出口高稅率產品和貴重產品準予退稅的企業名單

產品名稱

準予退稅的企業名稱

橡膠制品

1、中國化工建設總公司及其分公司

2、中國包裝進出口總公司及其分公司

3、中國電子進出口總公司及其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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