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國稅發[1992]179號頒發日期:1996-05-17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今年3月和5月,國家稅務局、對外經濟貿易部國稅發[1992]79號文件和國家稅務局國稅函發[1992]860號文件,對出口企業出口高稅率產品、貴重產品可否退稅問題作了具體法規,部分地區反映在執行中存在一些問題。經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國家稅務局、對外經濟貿易部聯合制定的國稅發[1992]79號文件下發之前,由經貿部批準指定經營高稅率產品和貴重產品的出口企業,如在1992年3月3日之前已經報關出口了其指定經營高稅率、貴重產品的,經核實后,可按法規給予退稅。
二、從1992年1月1日起,列入本通知附表的企業出口指定的高稅率、貴重產品,可按法規給予退稅。
三、鑒于“乳膠制品”的退稅率已由24.68%下調為10%,從1992年7月1日起,高稅率、貴重產品中的“橡膠制品”僅指“其他橡膠制品”。
附件:出口高稅率產品和貴重產品準予退稅的企業名單
出口高稅率產品和貴重產品準予退稅的企業名單
產品名稱 | 準予退稅的企業名稱 |
橡膠制品 |
1. 中國化工建設總公司及其分公司 2.中國包裝進出口總公司及其分公司 3.中國電子進出口總公司及其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