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國稅函[1993]8號頒發日期:1996-07-10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中國投資銀行:
你行中投資發[1992]94號《關于投資銀行資金帳簿繳納印花稅問題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我局(88)國稅地字第028號《關于對金融系統營業帳簿貼花問題的具體法規》已明確:“根據銀行系統的機構設置,銀行所用營業帳簿的印花稅,由各級獨立核算的行、處在其所在地繳納?!币虼耍顿Y銀行各分行“營運資金”的印花稅,均應在分行所在地繳納。
二、投資銀行系統所設的“調撥資金”科目,反映的資金,既有自有資金也有借入資金,在各分行計稅時不易劃清,可統一在總行所在地就自有資金部分計算繳納印花稅。
三、專門記載外匯資金的帳簿,其印花稅繳納辦法亦應比照上述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