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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稅務局關于車船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
文      號:豫稅函發[1993]10號
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河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稅務局:

    車船使用稅完稅和免稅標志發放后,部分市地陸續反映出一些問題。為使車船使用稅的征收工作順利進行,及時組織稅款入庫,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對國營,集體企業的應稅車輛,稅款具體繳納時間,仍按《河南省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執行。

    二、對個體應稅車輛,由于量大且難于控管,為便于源泉控制,原則上規定在核發完稅標志時,實行按年征收,一次性繳納。年度內因故停駛的車輛,憑交通管理機關證明并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后由市,縣稅務局酌情處理。

    三、除汽車以外的其它機動,非機動車輛,省局不再制發統一的完稅和免稅標志,各地可制定具體征管辦法,切實加強管理,堵塞漏洞。

    四、為了便于澄清稅源底子 ,有效地組織稅款入庫,對于核發標志的應稅,免稅車輛,都應建立“核發標志登記薄”,記載納稅人名稱,車號,核發時間,所領標志的起止號碼,繳納稅款數額以及領發雙方的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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