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1996-07-12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國務院辦公廳:
根據2月5日全國證券管理委員會全會關于為確保國債發行,由財政部、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一個通知的精神,我們起草了《1993年國債發行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現送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貫徹執行。
附:1993年國債發行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
了籌集社會資金,支援國家經濟建設,1993年國家預算(草案)安排國債發行370億元,其中財政債券70億元,向社會發行國庫券300億元。根據財政運用資金的需要,財政債券的期限為五年;國庫券的期限分為五年期和三年期兩種,其中五年期100億元,年利率11%,三年期200億元,年利率10%,從3月1日起同時向社會發行,4月30日結束。
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國債優先原則和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于確保國債發行的精神,在國庫券發行期內,除國家投資債券外,其它各種債券一律不得發行。國債以外發行的各種債券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國庫券的利率。各級政府和各主管部門要把好審批關。未按上述規定發行的債券,各類證券中介機構不得代理發行,各證券交易場所不得批準上市。
發行國債籌集資金,是平衡財政預算、加強國家重點建設、促進國民經濟又快又好發展的需要,各級政府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有關部門要配合協作,采取多樣化的發行方式,保證完成今年國債發行任務。199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