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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銀行關于加強國外商業貸款管理和外匯擔保管理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外匯法規
文      號:農銀發[1993]37號
頒發日期:1996-05-14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各計劃單列市分行,珠海、汕頭市分行:

    近幾年來,我行一些分行在使用國外商業貸款和提供外匯擔保方面做了許多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和經驗,但也出現了一些值得重視的問題。個別分行在沒有借款指標的情況下與外國銀行簽訂了貸款協議,并接受了非常不利的貸款條件;有的分行超越總行授權限額,提供外匯擔保等。這些都嚴重違反了國家外匯管理局和總行的有關規定,不僅會造成經辦行的經濟損失,還將影響我行在國內外的信譽。

    鑒于上述問題,并考慮到目前大部分分行在對外借款和外匯擔保方面缺乏經驗,為加強我行的外債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外中長期商業貸款一律由總行出面對外籌借,或由總行行長親筆授權的分行出面對外籌借,未獲授權的分行應委托總行對外籌借。

    二、國外短期商業貸款,目前除天津、上海、廣東、廣州和深圳省、市分行外,其他分行一律不得自行對外籌借。有對外籌借權的分行,短期外債的月末余額不得超過當年所核定的指標,并且,在未經總行同意前不得將對外籌資權下放。沒有對外籌資權的分行,應將境外籌借短期商業貸款的指標委托總行或其他有籌資權的分行對外籌借。如要求自行對外籌借的,在提出申請后,由總行另行批復。

    三、各分行應嚴格執行農銀發(1990)222號《中國農業銀行外匯擔保管理試行辦法》。擔保金額在200萬美元以上的保函須報總行審批,200萬美元以下的保函上報總行備案。對個別分行適當放寬擔保金額,亦須經總行批準后才能實行。

    希各分行嚴格執行本通知的規定。對不執行本通知規定的,總行有權宣布所簽任何貸款協議和擔保協議無效,并追究經辦人和領導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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