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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對建制鎮的范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劃分標準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云稅地字[1993]8號
頒發日期:1996-06-10
地   區:云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迪慶州稅務局:

    你局迪稅三字(1992)第16號《關于對建制鎮的范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的劃分標準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根據國務院國發(1985)19號、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發(1985)4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86)財稅地字第008號、云南省稅務局(85)云稅二字第19號、云南省稅務局(89)云稅四字第91號文件的規定,為了統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對建制鎮的征稅問題,現明確:對建制鎮按百分之五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范圍為鎮政府所在地及其經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鎮的建設規劃區,不包括農村。你局反映的迪慶州紙漿廠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問題,鑒于該廠位于鎮規劃區以外,適用稅率應按百分之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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