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價費字[1993]56號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無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物價局(委員會),財政廳(局),國家技術監督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了《產品質量認證收費管理試行辦法》和《產品質量認證收費標準計算辦法》(試行),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一、產品質量認證收費管理試行辦法
二、產品質量認證收費標準計算辦法(試行)
附件一: 產品質量認證收費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產品質量認證(以下簡稱認證)收費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或者批準設立的行業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認證委員會)、檢查機構和檢驗機構對產品質量進行認證,可本著不營利原則向認證申請人收取認證費。
第三條 認證收費包括:申請費、企業檢查費、產品檢驗費、批準費(含證書費)和年金(含標志費)。
第四條 申請費由申請單位在遞交認證申請書時向認證委員會繳納。國家認可機構對認證、檢查、檢驗機構的認可,免收申請費和評審費。
第五條 企業檢查費按產品復雜程度、型號規格和生產規模綜合考慮,依據計算公式計收。
企業收到接受認證申請通知書后,向檢查機構交納企業檢查費。
第六條 產品檢驗費按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1992〕價費字496號)有關收費標準的規定收取。
第七條 批準費(含證書費)在批準認證后向認證委員會繳納。
第八條 認證證書持有者每年應向認證委員會交納年金,年金依據計算辦法計收。年金主要用于例行檢查、檢驗和標志印刷、管理。
第九條 外國企業和境內外商獨資企業在我國申請認證,收費按當時外匯牌價折合美元結。
第十條 認證委員會、檢查機構和檢驗機構應分別向其認可機構繳納所收認證申請費、企業檢查費和產品檢驗費總額的5%的費用,用于機構評審、人員培養、比對試驗、發布獲準認證企業和產品名錄以及全國認證活動的組織管理、參加國際組織活動向國際組織交納管理費、處理申訴與查處辦案等支出。
第十一條 認證收費作為預算外資金,執行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各認證委員會、檢查機構、檢驗機構及其認可機構應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單獨核算,??顚S?。
第十二條 各物價、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認證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應根據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三條 各認證委員會、檢查機構和檢驗機構應到指定的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制定的統一收費票據。
第十四條 各認證委員會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報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國家技術監督局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物價局、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產品質量認證收費標準計算辦法(試行)
產品質量認證收費包括申請費、企業檢查費、產品檢驗費、批準費(含證書費)和年金(含標志費),計算辦法如下:
一、申請費1800元
我國企業按30%計收。
二、企業檢查費計算公式:5000×〔1+a(m-1)〕×(1+k.c1)
我國企業按40%計收。
三、產品檢驗費按國家物價局、財政部規定的產品質量委托檢驗收費標準收取。
四、批準費100元(含證書費)
五、年金計算公式:(企業檢查費+產品檢驗費)×0.5×C2(1+10%)
說明:各認證委員會應依據實際情況確定選擇值,按上述計算公式制定具體收費標準。計算公式中各系數的內容和系數選擇表如下:
m:產品規格型號系數
k:產品復雜系數
c1:企業規模系數
系數選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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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數 | 選 擇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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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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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1 | 1.1| 1.2| 1.3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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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1 | 1.1| 1.2| 1.3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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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1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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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0.1 | 0.2|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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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例行監督檢查次數
a:質量體系模式系數
10%:標志印刷、管理費系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