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滬稅地[1993]27號頒發日期:1996-07-07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家稅務局國稅發(1992)236號《關于統一車船使用稅完稅、免稅標志的通知》的規定,從1993年起,對機動車輛(不包括摩托車和拖拉機拖斗,下同),在全國統一使用車船使用稅(包括車船使用牌照稅,下同)完稅和免稅標志?,F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將有關標志發放和管理事項通知如下:
一、標志種類及適用范圍。標志分完稅和免稅兩種,完稅標志印有“稅訖”字樣,適用于已繳納車船使用稅的車輛以及納稅困難給予定期減免的車輛,免稅標志印有“免稅”字樣,適用于《條例》和本市《實施細則》及我局明確規定免征車船使用稅的車輛。
二、標志的領發。有關直屬稅務分局、各區稅務分局、縣稅務局要建立嚴格的領發制度,做好標志的領用計劃。領發工作須由專人負責,領發人員要當面點清數量,交接手續齊全、嚴密,以保證領發安全。
基層征收單位與征收人員或代征單位(人)辦理標志領發時,必須持標志結報手冊(也可使用票款結報手冊),并在結報手冊上登記領發數量,及領發人簽章。
(二)標志的保管。標志要有專庫、專柜保存,以確保安全。
(三)標志的核發。標志按每輛車一個標志核發,每年換發一次,對于一年內分幾次納稅的,也于第一次納稅時一次性核發。完稅標志必須在車輛完土稅后或定期免稅批準后憑繳款書、完稅證或稅證明核發,免稅標志必須憑車輛有關免稅證明核發。核發標志時,對于繳稅的,應在繳款書和完稅證的備注欄中注明該納稅人所領標志的起止號碼;對于免稅的,應建立“核發標志登記簿”,記載納稅人名稱、核發時間、所領標志的起止號碼及領發雙方的簽章。
因意外事故丟損標志需要重新核發標志時,應由申領人書面申請,寫明事由,并報征收機關核實批準后才能補發。
標志的具體核發時間:免稅標志即可辦理發放,完稅標志應在車船使用稅開征期繳納稅款時發放,如有些納稅單位車輛經??缡 ⑹行旭偟?,可提前繳納稅款時發放。標志發放必須加蓋基層稅務征收機關公章。
對在市內行駛的公交線路車輛,因由公交總公司集中繳納車船使用稅,在道路行駛時又容易識別,可暫不張貼使用完稅標志。
(四)標志的繳銷。各征收人員和代征單位(人)按規定期限向基層征收機關辦理標志繳銷時,標志專管人員應根據有關資料(如繳款書和完稅證備注欄所填標志號碼等),查對核發數和結存數,無誤后,雙方在標志結報手冊上簽章。
(五)標志的長短,損失處理。標志長短或損失,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長短標志時,應報告市局,并辦理有關證明手續和調帳;損失標志時,應向市局報告,待查實情況后辦理核銷報批手續。核銷權限由市稅務局確定。
(六)標志的銷毀處理。因填寫錯誤和印刷不合格發生作廢,保管不善發生損失以及年終剩余而必須銷毀處理的標志,應妥善保管,按期全數上繳,由市稅務局集中銷毀,不得私自撕毀。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