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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預撥地方財政部門國債兌付資金有關帳務處理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93]財預字第26號
頒發日期:1996-06-20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我部(93)財地字14號文規定,1992年剩余的部分兌付資金轉為1993年國債兌付資金。根據國債兌付資金撥付和管理的變化,現將預撥地方國債兌付資金的有關帳務處理重新規定如下:

    1.地方財政總會計收到中央財政預撥的國債兌付資金時,會計分錄為:

    收:與上級往來

    收:國庫存款

    2.地方財政總會計將國債兌付資金撥給國債職能部門時,會計分錄為:

    付:預算暫付

    付:國庫存款

    3.國債兌付期結束,地方總會計根據我部核定的國債兌付資金決算數,沖轉與中央財政往來科目,會計分錄為:

    收:預算暫付

    付:與上級往來

    4.國債職能部門按有關規定將兌付資金余額交回地方總會計,會計分錄為:

    收:預算暫付

    收:國庫存款

    5.按(93)財地字14號文下達的1992年部分剩余兌付資金結轉1993年使用,1992年會計分錄為:

    收:預算暫存

    付:與上級往來

    1993年會計分錄為:

    收:與上級往來

    付:預算暫存

    請各地區財政廳(局)收到文件后,即按本文規定辦理有關帳務處理。我部(90)財預字75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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