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93]財預字第26號頒發日期:1996-06-20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我部(93)財地字14號文規定,1992年剩余的部分兌付資金轉為1993年國債兌付資金。根據國債兌付資金撥付和管理的變化,現將預撥地方國債兌付資金的有關帳務處理重新規定如下:
1.地方財政總會計收到中央財政預撥的國債兌付資金時,會計分錄為:
收:與上級往來
收:國庫存款
2.地方財政總會計將國債兌付資金撥給國債職能部門時,會計分錄為:
付:預算暫付
付:國庫存款
3.國債兌付期結束,地方總會計根據我部核定的國債兌付資金決算數,沖轉與中央財政往來科目,會計分錄為:
收:預算暫付
付:與上級往來
4.國債職能部門按有關規定將兌付資金余額交回地方總會計,會計分錄為:
收:預算暫付
收:國庫存款
5.按(93)財地字14號文下達的1992年部分剩余兌付資金結轉1993年使用,1992年會計分錄為:
收:預算暫存
付:與上級往來
1993年會計分錄為:
收:與上級往來
付:預算暫存
請各地區財政廳(局)收到文件后,即按本文規定辦理有關帳務處理。我部(90)財預字75號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