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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京稅三字[1991]849號
頒發日期:1996-06-03
地   區:北京
行   業:建筑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燕山分局、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各支行:

    根據市政府轉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的通知規定,現對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協議),其簽訂合同各方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均應于合同簽訂時各自按合同金額萬分之三自行在所執合同上貼花完稅。

    二、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合同預算審查處及各分(縣)處負責代售印花稅票并對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完稅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合同當事人未及時自行辦理貼花的,應監督其當即購買印花稅票、貼花補稅,再予辦理合同審查簽證手續。

    三、北京市稅務局責成宣武區分局(區稅務局)負責同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合同預算審查處的日常工作聯系,具體辦理印花稅票的委托代售手續和印花稅有關政策業務輔導。對于印花稅票的領用、發售及稅款的解繳等有關工作,由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合同預算審查處統一管理;各支行對代售印花稅票工作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各審查分(縣)處要設立專門帳戶、帳簿,搞好票、款的結報上繳工作。

    四、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合同預算審查處及其所屬各分(縣)處,應認真履行監督納稅義務,代售印花稅票,加強對印花稅票及稅款的管理,確保票、款無誤,及時結報上繳入庫,不得延誤或挪作他用。并主動接受稅務機關的工作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五、宣武區分局(區稅務局)應定期按代售印花稅票金額5%的比例,支付手續費。對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合同預算審查處所得代售印花稅票手續費收入,免征營業稅,用于獎勵個人部分,免征獎金稅。

    199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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