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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人事部關于印發《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實施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
文      號:審人發[1992]102號
頒發日期:1996-07-05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無效

       根據國務院職稱改革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和評聘工作轉入經?;木?,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現將《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望加強組織領導,通力協作,在實施過程中出現問題要及時協商,共同解決,把考試工作做好。

    附件一: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審計專業隊伍建設,提高審計人員素質,客觀、公正地評價和選拔人才,進一步調動審計專業人員工作積極性,更好地履行憲法賦予的審計監督職責,根據國務院職稱改革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以下簡稱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荚囍贫葘嵭泻?,不再進行相應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各地區、各部門為評定相應審計專業職務任職資格所進行的考試一律停止。

    第三條  按本規定通過全國統一考試獲得資格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審計專業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獲得的資格不與工資待遇掛鉤。所在單位可根據崗位需要,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從獲得資格的人員中擇優聘任。

    現已評聘審計專業職務的人員,經考核合格,可按規定續聘原專業職務。晉升專業職務時,應按本規定參加相應的資格考試。

    第四條  資格考試按審計專業職務的設置分為:助理審計師、審計師資格考試,根據審計工作特點,不設置審計員資格考試。

    第五條  資格考試分甲、乙兩種。甲種考試為相應專業技術資格應具備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的考試,參加甲種考試必須具備規定的學歷或取得相應的乙種考試合格證書;乙種考試為審計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的考試,凡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必須先取得規定檔次的乙種考試合格證書,方能參加相應檔次的甲種考試。

    第六條  參加資格考試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以及有關財經法規和制度,遵守職業道德,無嚴重違紀行為;

    2.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

    3.在審計崗位工作。

    第七條  參加助理審計師資格甲種考試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大學??飘厴I從事審計工作滿二年,或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審計工作滿一年;

    2.中等專業學校畢業,擔任審計員職務三年以上;

    3.高中畢業,擔任審計員職務四年以上,參加助理審計師資格乙種考試成績合格。

    第八條  參加審計師資格甲種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碩士研究生畢業從事審計工作滿二年,或博士研究生畢業;

    2.大學本科或大學??飘厴I,擔任助理審計師職務三年以上;

    3.中等專業學校畢業,擔任助理審計師職務四年以上,參加審計師資格乙種考試成績合格。

    第九條  在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具有正規全日制院校審計財經專業畢業學歷的審計人員,可依據下列條件,直接聘任相應的審計專業職務:

    1.獲得碩士學位,從事審計工作滿三年或獲得博士學位,經考核合格可聘任審計師職務;

    2.大學??飘厴I見習期滿后從事審計工作滿兩年,或大學本科畢業見習期滿,經考核合格可聘任助理審計師職務;

    3.中等專業學校畢業見習期滿,經考核合格可聘任審計員職務。

    第十條  參加資格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審查批準,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經資格審查合格,領取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十一條  資格考試在國務院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進行,由人事部和審計署共同負責。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試題并對考試進行監督指導。審計署負責擬定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和考試命題,并負責甲、乙兩種考試的組織和實施。

    各地的考試工作應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進行。甲種考試由人事廳(局)或職改部門和審計局共同負責,具體考務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安排、妥善分工并組織實施。乙種考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為國家考試。

    甲種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合格者授予相應的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資格證書由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審計署聯合頒發,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乙種考試參照各檔次的學歷要求確定考試科目,考試成績采用單科累積的方式。每門課程考試及格,由審計署頒發單科及格證明。全部科目合格后,由審計署頒發乙種考試合格證書。

    第十三條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注冊登記制度。資格有效期一般為五年,有效期滿,持證者按規定提交有關材料主動到發證機關辦理注冊登記。凡脫離審計崗位連續時間在三年以上者(含三年),所取得的資格無效,必須重新參加相應的資格考試。

    第十四條  對偽造學歷、資歷或考試作弊,騙取資格證書和乙種考試合格證書的人員,發證機關應取消其資格,收回證書。

    第十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機關、事業、企業單位。

    第十六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審計署。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實行,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一、資格考試的組織領導

    為了做好考試工作,審計署和人事部聯合成立全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七人組成,其中人事部二人,審計署五人。審計署一名副審計長任組長,人事部有關司負責同志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命題委員會和考試辦公室。命題委員會由審計系統的專家和有關院校的學者組成,負責考試大綱的編寫和命題工作;考試辦公室設在審計署人事教育司,具體負責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計劃的安排,制發考試工作中有關辦法和規則,協調各地考務工作,組織和處理有關資格考試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與人事廳(局)或職改部門聯合成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根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的要求,設立相應的考試工作辦事機構,按照全國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組織本地區的考試工作。

    二、資格考試的內容范圍

    (一)助理審計師資格考試科目的設置:

    1.甲種考試科目定為:①與審計專業相關知識的綜合考試;②審計基礎理論與實務。

    2.乙種考試科目定為:①政治經濟學;②會計學原理;③財政與信貸;④經濟法(上);⑤審計學基礎;⑥審計應用文寫作。

    (二)審計師資格考試科目的設置:

    1.甲種考試科目定為:①與審計專業相關知識的綜合考試;②審計理論與實務。

    2.乙種考試科目定為:①經濟法(下);②會計學;③工業企業管理;④工業企業經濟活動分析;⑤財務審計;⑥經濟效益審計。

    三、考試大綱和教材

    (一)甲種考試大綱由命題委員會組織編寫,報人事部審定后發布。

    (二)甲種考試所用參考書和乙種考試各科所用教材由考試辦公室統一指定或組織編寫,公開發行。

    四、考試命題與評卷辦法

    (一)命題:

    各科考試按規定程序在各科考試大綱或教材范圍內實行全國統一命題。考試辦公室將向審計署有關業務司、省級審計機關、大專院校審計專業征集試題,由命題委員會集中審定后,編號存入考試題庫,考試時從中抽取試題組成試卷。

    (二)評卷辦法:

    由考試辦公室組織制定全國統一的考試試題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評卷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工作辦事機構具體組織。

    五、考試計劃安排

    (一)助理審計師、審計師甲種考試每年進行一次,考試時間均定為每年十一月的第一個星期日,首次考試時間擬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進行。

    (二)乙種考試各科的開考計劃以兩年為一周期循環安排:

    乙種考試日期定為每年四月的最后一個星期六下午開始。首次考試定于一九九三年四月進行。

    如遇特殊情況,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批準,可適當調整考試時間。

    六、有關報名的規定

    (一)報名時間:

    甲種考試報名時間為每年八月一日至二十日;乙種考試報名時間為每年元月五日至二十日。

    (二)報名地點: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資格考試辦公室確定,在報名開始前一個月公布。

    (三)報名條件:

    參加甲種考試的人員,按照《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的條件和有關規定報名。

    參加乙種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暫行規定第六條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參加助理審計師乙種考試的,必須已擔任審計員職務;參加審計師乙種考試的,必須已擔任助理審計師職務。

    國家機關具有正規全日制院校畢業學歷的審計人員:中等學校畢業從事審計工作滿四年的,可報名參加助理審計師資格甲種考試;大學??飘厴I從事審計工作滿六年或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審計工作滿四年的,可報名參加審計師資格甲種考試。

    (四)報名辦法:

    凡符合報考條件的審計人員經所在單位審查推薦,持“報名登記表”和規定的證件到指定地點報名。審計署及派駐單位的審計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各地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統一編號登記,并頒發準考證。

    七、考場設置原則

    考場原則上以地(市)為單位設置。確實需要在縣設置時,須報省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批準。

    八、考前的培訓和輔導

    各級審計培訓教育部門,可結合審計崗位培訓,對應考人員進行培訓和必要的輔導。任何部門不得以資格考試為由而強制或變相強制要求應考人員參加各類輔導班,增加應考人員負擔。

    九、考試工作的規章和紀律

    嚴格考試紀律,試卷在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嚴防泄密,對泄密者要追究責任。負責報名、資格審查、監考、判卷和發證的工作人員,因弄虛作假、嚴重失職,給考試工作造成損失和影響者也要追究責任。全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根據工作需要和國家考試的有關規定與要求,擬定頒發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有關規章和紀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各項規章、制度和紀律的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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