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1996-07-16
地 區:遼寧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證券交易制度,加強證券市場管理,促進證券市場的發展,維護國家、企業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經中國人民銀行遼寧省分行批準,特設立沈陽證券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
第二條 中心由中國人民銀行遼寧省分行(以下簡稱省人民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市分行(以下簡稱市人民銀行)聯合組建。
第三條 中心在省、市人民銀行的領導、管理下,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證券交易活動。
第四條 中心設在沈陽市。
第五條 中心公告登載于《遼寧日報》和《沈陽日報》。
第二章 業 務
第六條 中心辦理下列業務:
(一)提供證券集中交易、發行的場所;
(二)管理上市證券的買賣;
(三)辦理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交割;
(四)提供上市證券的過戶和集中保管服務;
(五)提供證券市場的信息服務;
(六)省、市人民銀行批準或委托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法人,向中心提出申請,經中心審核并報省、市人民銀行批準后,可成為中心的會員。
(一)經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
(二)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資本金;
(三)證券經營連續盈利二年以上;
(四)組織機構和業務人員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條件;
(五)承認中心章程,交納符合中心交易規劃規定的會員席位費。
第八條 中心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參加會員大會;
(二)有對中心理事會成員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有對中心事務的提議權與表決權;
(四)有權參加中心的場內交易,享受中心提供的服務;
(五)有權對中心事務和其它會員的活動進行監督;
(六)有權退讓會員席位。
第九條 中心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保證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制度,確保不進行任何違法經營活動;
(二)遵守中心章程,自覺執行中心的決議和各項規章制度;
(三)派遣合格的代表入場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四)以維護投資者合法利益為根本宗旨,與投資者一道共同促進證券市場的穩定與繁榮;
(五)按規定交納各項經費和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六)接受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 對不履行義務的會員,中心有權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口頭警告;
(二)罰款;
(三)書面通報;
(四)暫停參加場內交易;
(五)開除會籍。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是中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由2/3以上的會員出席。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或2/3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會員大會的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或廢除中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查理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查財務預、決算報告;
(五)審查對會員開除會籍的處分;
(六)其他必須由會員大會審查的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主席由理事長擔任,理事長缺席時,由常務副理事長擔任。
第十五條 會員向會員大會提交議案,至少需由五名會員聯名提出,方可付諸審議。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決定事項以出席會員2/3以上表決同意后,始得通過,表決采取無記名方式,每一會員一票。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七條 中心設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日常事務決策機構,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根據總經理提名,批準新會員加入中心的申請;
(三)審定和監督總經理制訂的業務規章和工作計劃;
(四)審定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中心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從會員的法定代表人選舉產生,每年輪換二人;非會員理事由省、市人民銀行提名,經會員大會選舉后產生,任期三年。會員理事、非會員理事均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中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四人。理事長由非會員理事擔任,任期三年,由省人民銀行提名,理事會選舉并報經省人民銀行核準。副理事長由非會員理事擔任,任期二年,由省、市人民銀行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中心理事會設常務副理事長一人;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為理事會辦事機構,秘書長由常務副理事長兼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指定。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工作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副理事長代行其職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遇特殊情況,可由理事長決定召開特別會議。
第二十四條 中心名譽理事長由省、市人民政府領導擔任,根據工作需要聘任顧問若干名。
第六章 總經理
第二十五條 中心設總經理一人,為中心的負責人;設副總經理若干人,協助總經理工作??偨浝?、副總經理由市人民銀行任命。
第二十六條 總經理的職責如下:
(一)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并向其報告工作;
(二)主持中心的日常業務和行政工作;
(三)聘任中心部門負責人;
(四)在理事會授權范圍內代表中心對外處理有關事務。
第二十七條 中心根據業務需要,暫設三部一室;
(一)市場管理部;
(二)清算交割部;
(三)信息部;
(四)辦公室。
第七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八條 中心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并接受財務制度,并接受財政稅務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中心嚴格執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法規及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中心按照規定向省、市人民銀行報送工作計劃和總結、業務和財務報表,并及時報告重大業務活動情況。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中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報請省人民銀行批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199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