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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章程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7-17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統一證券市場的形成,維護國家、企業和社會公眾的合法利益,特設立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簡稱中證交)。

    第二條  中證交是利用電子計算機網絡系統為證券市場提供證券報價、交易、清算、交割、托管等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  中證交是全國性的金融企業,注冊資本金為人民幣3.5億元。

    第四條  中證交根據國民經濟和證券業發展,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在部分大中城市設立分中心,并根據需要,在境外開設分中心或代表處。

    第五條  中證交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證券業主管部門的領導、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中證交總部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中證交辦理下列業務:

    (一)審批證券在本公司的上市;

    (二)提供證券集中交易的網絡系統和設施,并管理證券在本公司的交易;

    (三)為證券交易提供報價、清算、交割服務;

    (四)提供有價證券托管服務;

    (五)提供證券市場的投資咨詢和信息服務;

    (六)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它部門許可或委托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中證交具有如下管理職責:

    (一)負責制定系統的業務管理規則,技術操作標準和規范以及其它有關管理制度;

    (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系統的管理規則對利用系統設施從事的證券報價、交易、清算、交割等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三)負責對申請加入系統的證券商進行審批,并對進入系統的證券商進行統一管理;

    (四)負責系統的開發、操作和管理并對系統各類人員進行統一培訓;

    (五)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它部門委托的其它職責。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中證交的股份持有人為公司股東。股東最低出資額為1千萬元人民幣。

    第十條  股東有以下權利:

    (一)委托代理人即股東代表參加董事會并行使表決權;

    (二)查閱公司章程、董事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財務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三)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一條  股東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股東不得退股。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十二條  董事會由各股東委派的董事和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組成。

    第十三條  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通過決議時,每個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定公司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批準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三)聽取并審查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五)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六)對公司的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七)聘任和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

    (八)決定對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的獎懲;

    (九)提議股東單位撤換其行為有損公司形象,或有與其董事身份不相稱之行為的董事;

    (十)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會作出的上述各決議事項中,第(二)、(三)、(八)項須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第(一)、(四)、(五)、(六)、(七)、(九)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同意,第(十)項須由全體董事表決同意。董事長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有兩票表決權。

    第十五條  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通知各董事時應書面載明事由。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總經理提議,應召開特別董事會議。

    第十六條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本單位有關人士作為代表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會議應作出記錄,并由出席董事(包括未出席董事委托的代表)和記錄員簽字。董事有要求在記錄上作出某些記載的權力。董事應依照董事會議記錄承擔決策責任。

    第十七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董事長由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并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董事長為公司法人代表。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中證交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中證交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報告;

    (四)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八條  中證交設立監事會。

    監事會為公司監督機構,對公司的業務、財務工作,對董事會及其成員和經理等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

    第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由三人至五人組成。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成員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監事不得兼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監事會設監事長,監事長由全部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

    第二十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經監事長或半數以上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派代表列席董事會議,提出建議或糾正意見;

    (二)對董事會決議和董事長、公司總經理的決定提出質詢并要求答復;

    (三)檢查經營和財務狀況;

    (四)維護股東、職工的合法權益,制止董事、公司總經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為;制止無效時,向政府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報告;

    (五)必要時,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監事會向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監事會決議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監事表決同意。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總經理

    第二十三條  中證交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偨浝碛啥聲溉危⒔浿袊嗣胥y行批準??偨浝碡撠煿救粘=洜I管理工作,對董事會負責。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

    第二十四條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并將實施情況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二)主持公司的日常行政和業務活動;

    (三)組織擬定公司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聘用和解聘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

    (五)決定對公司職工的獎懲、升降級、加減薪、聘任、招用、解聘、辭退;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總經理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或超越授權范圍。

    第二十六條  總經理任期為三年,可以連聘連任。

    第八章  財務與會計

    第二十七條  中證交的財務與會計制度,根據《股份制試點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并結合本公司業務特點制定。

    第二十八條  中證交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在董事會召開二十日前備置于中證交本部,供股東查閱。

    第二十九條  中證交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依法繳納稅金和分配利潤。

    第三十條  中證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金融監管當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審計部門報送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三十一條  中證交實行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內部審計人員,在監事會領導下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各項具體行政、業務活動辦法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董事會制定,并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后施行,修訂時亦同。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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