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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識別檢查車船使用稅納稅標志問題的通知》的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
文      號:黑稅四字[1993]90號
頒發日期:1996-06-22
地   區:黑龍江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一、對納完車船使用稅并已粘貼完稅標志的車輛,由于某種原因而停駛并按規定納稅人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的,“可給予退還停駛期間的稅款,同時要繳銷或注銷已粘貼的完稅標志,具體辦法和手續由各市、縣稅務局規定。

    二、為了加強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在檢查時發現省內各地的車輛,凡是超過規定納稅期限30天以上的,沒按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并粘貼完稅標志的,或是免稅車輛,但未按規定粘貼免稅標志的,可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就地處以罰款,其應補稅款和粘貼完稅或免稅標志,由納稅人回當地稅務機關辦理。

    三、對機動車輛粘貼車部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完稅和免稅標志是一項新事物。為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各市、縣局要做好宣傳工作,用通知或布告形式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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