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從事證券業務的審計事務所資格確認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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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審指發[1993]81號
頒發日期:1996-06-18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現將審計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事證券業務的審計事務所資格由審計署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審核確認,并對其進行監督。
二、申請從事證券業務的審計事務所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審計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提交有關資料一式兩份,經主管審計機關審查屬實簽章,報審計署和證監會審查批準。符合條件者,審計署會同證監會聯合頒發從事證券業務許可證,并予以分布。審核工作按照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
三、從事證券業務的審計事務所及其注冊審計師的資格條件、申報材料、工作內容和權利、義務,均比照《關于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資格確認的規定》(以下簡稱《資格確認的規定》執行。申報所用的具體表格由審計署、證監會制發。
四、審計事務所在對發行與交易證券的企業、機構和場所進行財務審計時,應按照《資格確認的規定》和有關社會審計工作的法規、規章的要求辦理。
五、從事證券業務時,注冊審計師稱注冊會計師,審計事務所稱會計師事務所。
有關事宜由審計署與財政部協商確定。
六、對本通知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審計事務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機關可向審計署、證監會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