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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調整煙草專賣許可證收費標準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1993]價費字第163號
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全國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國家煙草專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物價局(委員會)、財政廳(局):

    鑒于近年來紙張、印刷和運輸等價格上漲,煙草專賣許可證印制、頒發成本增加。經研究,對現行煙草專賣許可證收費標準進行調整,并就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專賣許可證收費標準

    1.生產許可證,每證200元;

    2.批發許可證(含委托代批),每證60元;

    3.零售許可證,國營、集體企業每證24元,個體工商戶每證12元;

    4.特種批發許可證,每證100元;

    5.特種零售許可證,每證50元;

    6.臨時許可證,每證10元。

    二、專賣許可證收費收入屬于規費收入,實行??顚S茫坏门沧魉?。

    煙草專賣許可證五年換證、收費一次,各年度之間收支不平衡,根據“以收抵支,多余上交財政”的原則,于期初編制五年收支的總概算,并編制每年收支預算報經財政部駐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處審核同意,作為收支控制總額,期末將收支情況上報國家煙草專賣局,由國家煙草專賣局統一同財政部進行清算,結余部分上繳財政。

    各級煙草專賣局要嚴格遵守財務制度,加強對煙草專賣許可證收費的管理,五年收支總概算及分年度收支預、決算應按時上報。

    三、國家煙草專賣局集中全國煙草專賣許可證收費總額的10%,用于全國性專賣管理業務的開支。省級、地(市)級和縣級煙草專賣局留用比例,由各省級物價局(委員會)、財政廳(局)和煙草專賣局酌情制定。

    四、各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收費票據。

    本通知自1993年5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煙草專賣許可證收費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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