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京稅三字[1993]249號頒發日期:1996-06-05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燕山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國稅函發〔1993〕501號《國家稅務局關于受讓土地使用權者應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復》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與市局聯系。
1993年4月8日
國家稅務局關于受讓土地使用權者應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發[1993〕501號
成都市稅務局:
你局成稅函〔1992〕463號《關于對國內受讓土地者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稅的請示》收悉。對通過有償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內單位和個人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稅的問題,經研究,批復如下:
國家開征土地使用稅,是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九條也明確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國家稅收法規的規定納稅?!币虼?,凡在土地使用稅開征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不論通過出讓方式還是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都應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
1998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