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證委發[1993]18號頒發日期:1996-05-17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同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境內企業到境外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問題的報告》?,F將證監會報告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
證監會《關于境內企業到境外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問題的報告》
國務院證券委:
最近一段時間,特別是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國發〔1992〕6 8號文)公布以來,一些境內企業未經批準自行聯系到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一些單位和個人還組織研討會,鼓動和引導企業通過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等途徑,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我們認為,這些作法是違反國家規定的,應加以制止。
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方式:
1.境內企業直接到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包括到境外公開發行B股的形式);
2.境內企業利用境外設立的公司的名義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
3.境內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的交易所上市交易;
4.境內上市的公司在境外發行存券證(DR)或者股票的其它派生形式。
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為了防止境內企業一哄而上到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避免國有資產產權受到侵害,保護國家和投資者的利益,對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必須加強統一管理,按照國務院國發〔1992〕68號文關于“選擇若干家企業到海外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必須在證券委統一安排下,并經證券委審批,各地各部門不得自行其是”的規定嚴格審批。
為此,建議再次重申:今后凡是企業采取上述方式到境外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均應事先報證券委審批。證監會對獲得批準到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企業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管。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