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地方法規文 號:滬稅地[1993]48號頒發日期:1996-05-27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配合本市股份制企業試點工作的開展,上海市稅務局曾以滬稅地(1993)2號《關于本市股份制企業資金帳貼花問題和印花稅納稅違章處罰按新的“稅收征管法”執行的通知》,對股份制企業資金帳如何貼花作了規定,現經請示國家稅務局同意再作如下補充通知:
一、本市施行股份制試點企業會計制度的單位,其營業帳簿貼花范圍是生產經營用帳冊。
凡記載股本、資本公積金的帳冊,應按股本、資本公積金記載的總額分別依萬分之五的印花稅稅率計稅貼花。以后年度股本、資本公積金的總額應分別按年初1月1日帳面記載金額就增加部分貼花。例某股份制企業第一次貼花時股本、資本公積金的總額分別為2,000萬元和1,000萬元,應貼花10,000元和5,000元,到第二年股本和資本公積金分別為2,400萬元和1,500萬元時,只對比第一次總額增加的400萬元和500萬元,按萬分之五稅率再分別貼花2,000元和2,500元。
對記載股本、資本公積金的帳簿,不再按件(本)定額貼花。其它帳簿,是指除記載股本、資本公積金以外的帳簿,仍按件(本)定額貼花5元。
二、股份制企業的營業帳簿應在啟用時按上述規定辦理貼花,以前對股本、資本公積金帳簿尚未貼花的,應自文到之月起補貼花。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