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收征管,車船稅文 號:吉稅地字[1993]91號頒發日期:1996-06-11
地 區:吉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現將《國家稅務局關于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完稅標志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2]144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做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實行機動車輛統一粘貼車船使用稅完稅和免稅標志后,以前省局核發的車船使用稅納稅手冊作廢,不再使用。但對無法粘貼標志的摩托車、拖拉機等機動車輛和各種船舶以及非機動車輛,可繼續使用省局過去核發的車船使用稅納稅(免稅)手冊。
二、凡粘貼車船使用稅完稅和免稅標志的機動車輛,全年應納稅額均實行一次繳納和粘貼的辦法,納稅日期為每年三月份。
對大型專業運輸企業,一次性繳納全年應納稅額有困難的,可由當地稅務部門掌握分二次繳納,納稅日期為每年的三月和九月。對分兩次繳納車船使用稅的單位,要單獨立臺冊,以防止漏征稅款。
三、對按體制規定給予減免車船使用稅、李船使用牌照稅的車輛,應先繳納稅款,按期粘貼完稅標志,然后再辦理退稅。
四、各地在核發車船使用稅征免標志的同時要將車輛的牌照號碼填寫在標志的背面,以防止偷漏稅。
五、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車船使用牌照稅完稅和免稅標志的粘貼均按此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