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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A股認股權證交易清辦法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7-13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一、本辦法適用于A股個人股及除國有股、發起人法人股、定向法人股以外的法人 股的認股權證的交易清算。

    二、A股認股權證(即上述范圍的認股權證,以下簡稱A股權證)由上市公司向本所提 出申請,經批準后在本所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時間以上市公司公告為準。

    三、A股權證交易單位與股票交易單位相同(如發展為100股一手),以0.05元為一升 降單位,不足一手的A股權證,可按零股交易辦法辦理。

    四、A股權證的交易采取電腦自動撮合交易方式進行,其程序與現行A股交易電腦程 序同。

    五、A股權證的交易清單及"清算表"打印方式與現行A股打印方式同。

    六、A股權證的編號及簡稱由深圳證券登記公司編制發布,本所及各證券經營機構均按此執行。

    七、A股權證的清算交割方式與現行A股方式同。

    八、A股權證交易的傭金、經手費、清算過戶費及印花稅均與A股收費標準同。

    九、A股權證交易不納入指數計算范圍。

    十、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其未盡事宜由本所修訂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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