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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1993]價費字139號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全國行 業:建筑業時效性:有效
國家土地管理局:
你局《關于建設用地批準書收取工本費的函》(〔1992〕國土函字第198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各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頒發的“建設用地批準書”,可收取工本費。每份證書收費最高不超過8元。
該項收費收入應專項用于證書的印制、發放等業務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自1993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