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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對《關于建設用地批準書收取工本費的函》的復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1993]價費字139號
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全國
行   業:建筑業
時效性:有效

國家土地管理局:

    你局《關于建設用地批準書收取工本費的函》(〔1992〕國土函字第198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各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頒發的“建設用地批準書”,可收取工本費。每份證書收費最高不超過8元。

    該項收費收入應專項用于證書的印制、發放等業務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自1993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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