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保險法規文 號:財國債字[1993]第34號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為了確保1993年國家預算指標的順利完成,按國務院決定,1993年國庫券任務在各地總任務數不變的情況下,追加向養老保險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兩金”)發行的國庫券30億元。現將各地追加數正式下達,并通知如下:
一、向“兩金”發行的國庫券任務仍屬派購性質,必須按期足額完成。
二、向“兩金”發行的國庫券為三年期國庫券。
三、各地財政、勞動部門接此通知后迅速將任務逐級落實到管轄范圍的“兩金”管理部門。
四、追加向“兩金”發行的國庫券款項應不晚于5月30日劃至各級財政部門國庫券代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