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內控政策文 號:公發[1993]4號頒發日期:1996-07-11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為加強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武警部隊)組織編制的集中統一管理,適應武警部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的需要,根據《中共中央批轉公安部黨組(關于人民武裝警察管理體制問題的請求報告)的通知》(中發[1982]30號文件)、國務院《關于研究武警體制和公安干警授銜問題的會議的紀要》(國閱[1988]163號)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指示,對武警部隊組織編制的管理權限作如下規定:
一、定額管理
武警部隊的總定額由國務院、中央軍委確定,歸公安部掌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武警總隊的定額和專項定額的分配調整,由武警總部根據公安部批準的編制原則,按其任務范圍、轄區大小和邊境、內地等不同情況分類確定,由武警總部司令部歸口管理。
國務院、中央軍委和公安部及武警總部規定的專項定額不準挪用。
制定編制不得超過規定的定額。
二、員額申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武警總隊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內衛執勤任務范圍的規定》(國發[1988]79號文件),需要增加新的執勤目標或因形勢任務變化需要增加兵力時,應當根據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兵力使用和調動批準權限的有關規定,由國家有關部委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向公安部申請,經武警總部提出意見后,由公安部報國務院、中央軍委審批。武警總部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編制員額,下達有關總隊組織實施。
(二)武警總部機關及其直屬單位、院校因執行黨和國家賦予的特殊任務,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增加編制員額時,由武警總部報公安部同意后,由公安部報國務院、中央軍委審批。
三、單位的組建或撤銷
(一)武警部隊總隊級以上部隊、院校的組建或撤銷,由武警總部報公安部,由公安部報國務院、中央軍委審批;
(二)相當總隊級的單位和支隊的組建或撤銷,由武警總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同意后報武警總部,由武警總部報公安部審批;
(三)相當支隊級的單位和大隊、中隊、排、班的組建或撤銷,由武警總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同意后報武警總部審批;
(四)單位等級的規定、番號的授予或撤銷、建制關系的改變等,按單位組建或撤銷的審批權限辦理。
四、編制標準規定的制定
機構名稱、等級規定、警銜編制基準,干部職數的編制標準,干部、戰士、文職人員區分,公勤人員、車輛編配標準等,按國務院、中央軍委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標準,按武警總部的規定執行。
五、編制表的擬制、審批與頒發
(一)武警總部機關及相當總隊級以上直屬單位和院校的編制表,由武警總部根據公安部確定的原則擬制,報公安部審批并頒發;相當支隊級以下直屬單位的編制表,由武警總部擬制并頒發。
(二)武警各總隊機關的編制表,由武警總部根據公安部批準的編制方案擬制并頒發。
(三)武警各總隊直屬單位、指揮學校和支隊以下單位的編制表,由各總隊根據公安部批準的編制方案和武警總部頒發的基準編制表及有關規定擬制,由各公安廳、局核報武警總部審批并頒發。
六、組織編制管理
(一)武警部隊組織編制的管理工作在公安部黨委及武警總部黨委領導下,按審批權限分別由公安部政治部、武警總部司令部統一歸口辦理。各武警總隊的組織編制工作由各總隊司令部歸口管理和承辦。其他部門不得承辦或干預編制工作,任何上級業務部門和個人,不得要求下級業務部門增加編制員額、增設新的機構或提高單位等級,不得隨意干預下級的機構設置和編制配備。
(二)編制方案和編制表頒發后,要堅決貫徹執行。必須修改時,須經頒發機關批準。嚴格請示報告制度,經國務院、中央軍委和公安部及武警總部批準組建或撤銷單位的落實情況,應及時上報。要嚴格按照編制配備干部、補充兵員和配發裝備,不得超編超配或變相超編超配,切實維護編制的嚴肅性。
(三)組建和撤銷單位,改變建制領導關系,頒發編制表,要按照審批權限,以命令發布。
(四)各公安廳、局黨委(黨組)和各級武警部隊黨委要加強對組織編制工作的領導,嚴格把關,經常督促檢查。主管編制工作的武警部隊各級司令部門,要經常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及時掌握編制的執行情況,根據部隊建設和擔負任務的需要,適時向黨委提出執行、調整編制的建議。
(五)編外單位的組織編制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本規定只適用于武警內衛部隊。
本規定自下達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