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國稅函[1993]674號頒發日期:1996-06-06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山東省稅務局:
你局魯稅三[1993]45號《關于船舶保險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現答復如下:
船舶保險合同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征稅的“財產保險合同”范圍。但對于涉外保險業務中的遠洋船舶保險合同,我局國稅函發[1990]104號和國稅發[1991]6號文件法規: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涉外保險業務中的遠洋船舶保險合同(或保險單據)以及與外國保險公司之間的再保險業務憑證,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稅。因此,對船舶保險合同的征免印花稅問題應當按上述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