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收征管,契稅文 號:京財農[1993]612號頒發日期:1996-06-29
地 區:北京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房地局:為了加強我市契稅征管工作,保護房產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地繳入國庫,現將我市契稅征管工作中幾個問題通知如下:
一、依法征收契稅。對符合《契稅暫行條例》及現行有關規定的納稅人,其房屋所有權發生變更轉移時,均要照章繳納契稅。我市契稅采取財政部門直接征收和房地產管理部門代征兩種方式。城鎮房屋發生交易時,契稅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代征,鄉村等私有房屋發生交易時,契稅由財政部門征收。具體劃分范圍由各區、縣財政局與市、區縣房地局共同協商,分別報市財政局,房地局備案。
二、契稅收據由市財政局統一印制(見票樣),房地產管理部門1993年底以前仍使用現行票據征稅,區縣財政部門從文到之日起啟用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票據。
三、契稅是國家財政預算收入。各級征收機構征收上來的稅款,要在月末前及時繳入國庫,不得截留挪用,逾期不繳庫的,按國家稅收征管法規定,由縣以上財政機關通知開戶銀行扣繳。
四、代征機構要認真執行國家稅收管理的有關規定,按照財政部門要求,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月、季和年終結算報表(報表另發)。
五、根據契稅征收工作的需要,從月末繳入國庫的契稅收入中按5%提取征收經費,代征單位的征收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于下月初撥付、逾期未撥付的,可從次月應繳契稅收入中扣除。征收經費的開支范圍按財政部(92)財農稅字第58號文件執行。
六、由市房地局直接征收的稅款直接繳入市級金庫,區縣代征單位征收的稅款分別繳入區縣金庫。
各區縣財政局、房地局要同心協力,密切配合,不斷完善征收管理辦法,積極做好契稅征收管理工作。
199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