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財政部關于將今年部分國庫券發行收入款轉作兌付資金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93]財國債字第45號
頒發日期:1996-07-04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1.為保證今年到期國庫券的如期兌付,減少資金調度環節,經研究決定,準予你省(區、市)從今年應繳三年期國庫券發行款中抵扣  萬元(通過財政部領券、劃款萬元;通過銀行領券、劃款  萬元)其中  市  萬元轉作國庫券兌付資金。各地區預算總會計收到本文后,即按上述核定的數額,視同收到中央財政預撥的國債兌付資金,同時轉作撥給國債職能部門的兌付資金(帳務處理,收:與上級往來,付:暫付款),年終剩余的國債兌付資金,由國債職能部門如數交回地方預算總會計。其余有關兌付資金的帳務處理,仍按(93)財預字第26號文的規定辦理。

    2.發行收入款轉作兌付資金后,仍應按實際發行和兌付數額分別列帳核算、報送報表,不得相互沖抵。

    以今年到期兌付國庫券換今年新發行國庫券(以舊換新)核算辦法同上。

    3.本次發行款結轉兌付資金,只限于三年期國庫券,五年期國庫券發行款全部如數上劃。轉作的兌付資金中,屬于通過財政部領券、劃款部分,可依據本文相應減少上劃款;屬于通過銀行領券、劃款部分,財政部和人民銀行總行將另行下達文件,作為銀行抵頂發行款、核對帳務的依據。

    4.本通知核定的發行款轉作兌付資金的指標,不得任意調整。在執行過程中,若兌付資金仍不足時,應即向財政部提出申請,我部將直接追加撥付兌付資金。發行收入款大于本通知核定的指標部分,應按原渠道及時全額上劃,嚴禁占壓、截留。

    5.今年財政、郵政部門國債券兌付辦法,除本文另有規定外,仍按(92)財國債字第31號文件規定執行。各類報表格式及報送時間不變。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