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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立即制止不規范發行投資基金和信托受益債券做法的緊急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銀發[1993]138號
頒發日期:1996-05-15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一九九二年,一些地方未經總行批準,擅自發行了投資基金和信托受益債券??傂幸言谝痪啪哦昶咴峦▓笈u了這種做法。但今年以來,有些地方又發生擅自發行投資基金和信托受益債券的情況。有的還擅自設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配券方式分紅或上市交易。這些錯誤做法不僅對投資基金和信托受益債券的試點工作產生了不良影響,而且助長了新的亂集資的發展。

    最近,國務院國發〔1993〕24號文再次強調,要堅決制止各種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集資;在國庫券發行任務未完成之前,未經國務院批準,一律不得發行企業債券、股票等其他證券和進行各種形式的集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文件精神,積極穩妥地開展投資基金和信托受益債券業務,規范投資基金和信托受益債券管理,努力做好試點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國發〔1992〕68號)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審批和歸口管理證券機構、審批投資基金證券和金融機構債券(包括信托受益債券)。為加強統一管理,今后投資基金證券和信托受益債券的發行和上市、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以及中國的金融機構在境外設立投資基金和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一律由人民銀行省(市)一級分行審查,報總行批準。未經總行批準,任何部門一律不得越權審批。

    二、對一九九三年四月以前未經總行批準,擅自發行和上市的投資基金證券、信托受益債券及擅自設立的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要進行一次全面清查。清查內容主要包括發行、投資、管理、上市、分紅等情況。各分行須在六月底以前,將清查結果與規范意見報總行金管司。

    三、各地人民銀行要切實加強對投資基金和信托受益債券以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今后如再發生擅自審批的,將按國務院關于制止亂集資和擾亂金融秩序的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總行將停止該地方投資基金和信托受益債券的發行和上市,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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