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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于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保衛組織槍支暫時集中到公安機關保管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內控政策
文      號:公通字[1993]48號
頒發日期:1996-05-07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

    當前,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保衛組織槍支配置和管理存在的問題較多,有的超越配槍范圍,給依法不應該佩帶槍支的黨政領導干部配發了槍支,一些 “三資”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中的保衛組織、保安機構也配置了槍支。這些配槍單位和人員濫用槍支等違法違紀事件時有發生,槍支丟失、被盜案件也發生不少。隨著《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的進一步落實,企業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企業保衛組織的配槍和槍支管理出現了不少新問題,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辦法》已不適應當前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情況,但是按法定程序修改尚需時日。為堵塞漏洞,確保安全,現決定將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保衛組織、保安機構的槍支暫時集中交由當地公安機關經文保部門統一保管;銀行等金融系統看守金庫和押運現鈔配置的公用槍支可繼續保留、使用,但要嚴格管理。其他特殊的廠礦企業保衛組織需要保留公用槍支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從嚴掌握確定。對超越配槍范圍配發的槍支,必須一律收回。

    請各地公安機關做好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保衛干部的思想工作,要求他們適應當前國家機關機構改革、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情況,正確認識和對待這件事,繼續積極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對今后如何改進槍支管理辦法和調整配槍范圍的問題,公安部正在抓緊研究,待確定后另行通知。

    以上通知,請報告黨委、政府,抓緊研究落實,務必于8月底以前完成,于9月上旬將完成情況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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