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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國家稅務局《關于船舶保險合同印花稅征免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滬稅地[1993]67號
頒發日期:1996-05-21
地   區:上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近接國家稅務局國稅函發(1993)674號《關于船舶保險合同印花稅征免問題的批復》內稱:“船舶保險合同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件》中列舉征稅的‘財產保險合同'范圍。但對于涉外保險業務中的遠洋船舶保險合同,我局(90)國稅函發104號和(91)國稅發006號文件規定:

    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涉外保險業務中的遠洋船舶保險合同(或保險單據)以及與外國保險公司之間的再保險業務憑證,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稅。因此,對船舶保險合同的征免印花稅問題應當按上述規定處理”。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國家稅務局關于船舶保險合同印花稅征免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發[1993]674號

    山東省稅務局:

    你局魯稅三[1993]45號<關于船舶保險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現答復如下:

    船舶保險合同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征稅的"財產保險合同"范圍。但對于涉外保險業務中的遠洋船舶保險合同,我局國稅函發[1990]104號和國稅發[1991]006號文件規定: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涉外保險業務中的遠洋船舶保險合同(或保險單據)以及與外國保險公司之間的再保險業務憑證,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稅。因此,對船舶保險合同的征免印花稅問題應當按上述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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