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豫稅函發[1993]136號頒發日期:1996-05-26
地 區:河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稅務局:
接國家稅務局國稅函發[1993]674號《國家稅務局關于船舶保險合同印花稅征免問題的批復》稱:“船舶保險合同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征稅的”財產保險合同“范圍。但對于涉外保險業務中的遠洋船舶保險合同,我局國稅函發[1990]104號和國稅發[1991]6號文件規定: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涉外保險業務中的遠洋船舶保險合同(或保險單據)以及與外國保險公司之間的再保險業務憑證,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稅。因此,對船舶保險合同的征免印花稅問題應當按上述規定處理。 請遵守執行